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定市监处罚〔2023〕55号)。信息显示,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定州市溢初餐饮服务店再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申请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快餐经营,被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并罚款1000元。
行政处罚主要内容如下:
(资料图片)
当事人:定州市溢初餐饮服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682MA0DWA7R65
住所(住址):定州市西城区杨庄子社区水源街2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刘晓东
身份证件号码:1306xxxxxxxxxxxxxx
2023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定州市西城区杨庄子社区水源街23号定州市溢初餐饮服务店经营餐饮服务店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申请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快餐经营,我局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七日内按规定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经营快餐。2023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再次对定州市溢初餐饮服务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申请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快餐经营,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23年3月28日予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直至我局执法人员对其查处之日,仍未按规定申请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快餐经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证据二:2023年3月20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快餐经营事实;
证据三:2023年3月28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我局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仍未按规定申请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快餐经营。
证据四:2023年3月29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快餐经营。
以上证据分别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2023年 4月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市监西城罚告[2023]0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快餐经营,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从轻情节。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实施处罚。
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2.罚款1000元。合计3000元上缴国库。
潇湘晨报综合